【政策文件】市委组织部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 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法规-龙8手机app

2021-09-01  来自: 昆明英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6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  共中   央办公厅 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35号)和《中  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6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制定《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办法(试行)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  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昆政发﹝2018〕31号),提升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  业化,强化高  端人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集聚和带动效应,发挥昆明在全省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火车头”作用,彰显昆明科技创新工作在全省的“首  位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坚持绩效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突出重  点、注重质量、服务发展”的原则,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在昆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升昆明科技创新水平和产业竞争力,助推昆明区域性国  际中心城市建设。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围绕昆明经济社会重  点产业、重  点领域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  点任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重  点学科、重  点项目和各级各类园区,以企业为主要载体,发挥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领  军作用和资源优势,搭建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加强产学研结合和协同创新及跨界融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制新装备、开发新产品、培育新品种、推广新模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遵循省市联动、重  点共建、政策叠加、绩效放大的建设理念,争取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一批平台、培养一批人才、实施一批项目、转化一批成果、壮大一批企业。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职责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统筹谋划,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组织实施,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负责建设运行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建设运行服务保障机制。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组织领导,发展规划与支持政策的制定,研究审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局,承担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等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并负责抓好落实。

(二)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相关机构联络,征集有合作意愿的院士专家信息。

(三)征集评估建站单位的有关情况,协调院士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事宜。

(四)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的管理服务和绩效统计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鼓励社会中介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参与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

(六)加强和省科技厅的对接协调,完成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建站单位承担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与院士专家共同制定三年建设计划和各年度工作目标、制定经费预算保障和使用管理方案、制订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管理制度。

(二)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良好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提供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及后勤服务等保障。

(三)统筹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等全  面工作,督促院士专家工作站目标任务推进、绩效评价、经费预算支出管理;参加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总体评估等工作;定期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和绩效。

(四)积极支持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或推动昆明科技创新进步的各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院士专家(团队)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帮助建站单位共同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计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管理制度等。

(二)与建站单位开展联合研发,攻克关键技术和解决发展难题;着眼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共同研发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产品、新品种等;鼓励探索科技创新新模式。

(三)加速科技成果在昆明转化及产业化,推进先  进实用技术应用推广示范,培育新产业。

(四)搭建合作创新平台,争取国  家和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开展与国内外相关单位和企业合作,取得创新型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

(五)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培训,多渠道帮助建站单位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造就领  军人才,打造科技创新团队,提高建站单位的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的创新水平。

第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单位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计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管理制度等,并具体负责落实。

(二)负责与院士专家的具体对接,组建研发团队,及时了解本行业专  业  新发展动态、昆明地区该领域的现状及本单位的需求,加强与院士专家沟通研究,形成相关的龙8手机app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在院士专家的指导带领下,与院士专家开展联合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在昆转化和产业化、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和合作渠道、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造标志性科技成果和效益。

(四)积极争取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支持,参加和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提升单位创新能力。

(五)加强与院士专家的联系,发挥院士专家的优势和作用,集聚创新资源,扩大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培训、科学普及、咨询服务,建言献策等活动。

(六)总结并报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情况和绩效。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等;

(二)有良好的科研设备、专门的研发机构、经认定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拥有省或市人才专项入选者领衔的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生产经营的研发团队,且结构合理,研发能力强;

(三)能为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四)提供院士专家出具的愿意与本单位合作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确认函。

第十二条  院士专家及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院士工作站: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境)外国  家级院士;诺贝尔奖、图灵奖等获得者。

建立专家工作站:国  家杰  出人才、科技创新领  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  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入选者,国  家  杰  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  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一等奖前六位、二等奖前三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第  一位)国  家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昆明市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和高  端外国专家入选者,院士推荐的其团队的核心成员。

(二)拟建站院士专家近3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应用,绩效明显;建站运行期3年内至少有1项重大技术成果在昆明转化应用,能促进一个产业的转型升级或带动一个新产业(业态)等。

(三)院士专家团队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利用现代科技通信手段通过远程网上办公可以完成建站工作任务的,可以视为进站工作时间。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认定按以下方法程序实施:

(一)根据建设区域性国  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实施的形式,由昆明市科技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开展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相关通知;

(二)申请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填写并提交《昆明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为:

(1)单位基本情况、现有研发平台、近3年经营及科技创新情况;

(2)为院士专家团队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及其他保障措施;

(3)院士专家及团队成员基本情况,建站单位及联合建站单位参加人员主要情况;

(4)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计划(至少有一项合作实施的成果转化项目)。

2.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附件;

(2)院士专家证书及身份证扫描件;

(3)院士专家出具的建站确认函;

(4)申请书主要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对《申请书》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为确保为建站院士专家提供一  流的工作生活条件,组成专家组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到建站单位对生产经营、科研平台、人才团队和工作生活条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改进完善建议并督促建站单位落实到位;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根据考查情况提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议名单,经建委会审定同意后,报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正式发文及授牌,命名为“云南(昆明)xxx(院士、专家姓名)xxx(领域专  业名称)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四条  经院士专家本人同意,本着整合共享资源和协同创新需求,可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共建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期为3 年,院士工作站财政支持经费180万元,按照第  一年50万元、第二年60万元、第三年70万元方式分年度拨付;专家工作站财政支持经费90万元,按照第  一年2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40万元的方式分年度拨付;财政经费由建站单位采取“专账管理”的方式负责统筹管理使用,参照《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财政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教〔2019〕84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1名具有专  业资质的技术转移转化专职服务人员,免费通过“金  砖国   家技术转移中心”线上平台和线下企业路演对接,向全世界推介院士专家及工作站的科研成果,为院士专家及建站单位做好科技成果市场评估和转移转化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对院士专家建站期间书面推荐并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由昆明市科技局和建站单位从高企认定、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团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国  际合作等方面进行组织策划,通过“揭榜制”项目立项支持,鼓励建站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和人员共同揭榜。

第十八条  鼓励院士专家工作站期满后,院士专家继续在昆明开展新一轮建站工作,可继续和原建站单位合作,也可由昆明市科技局推荐和其他企业联合建站;对建站期满后继续开展院士专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其他具有重大意义科技项目的单位,参照“揭榜制”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院士专家不在昆明建站,但有国  家级科技项目在昆明实施且科技成果在昆明进行转化成效明显的,参照“揭榜制”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院士专家团队引进的国  家重   点实验室、企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或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速昆明区域性国  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给予支持。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省市协商共建的重  点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可同时享受省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政策,省市共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昆明市负责日常管理和绩效统计。

第二十二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年报告制度。

(一)建站单位法人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主要责任人,明确一位省或市人才专项入选者为院士专家工作站项目负责人,一位业务部门人员为联络员,并按照院士专家团队人员构成对口配备相应的团队人员;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发文后一个月内,制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期工作实施计划,填报《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任务书》、《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资金预算表》;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xxxx年度运行情况报告》,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措施;

(四)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建设期满1个月内,提交《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总结报告》、《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资金决算书》及其他绩效评估材料;

(五)院士专家工作站责任人(单位法人)、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发生变动,须在半个月内向工作站办公室报备;

(六)对省市共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应同时向省市科技部门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实行绩效管理制度。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立绩效目标的申报、跟踪、评估及结果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与院士专家工作站动态管理有机结合,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财政补助经费。

(一)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并汇总每年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情况,编制《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xxxx年度报告》;

(二)对于没有按计划开展工作或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示,建站单位3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期满后,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根据《申请书》、《任务书》和资金审计报告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绩效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  秀(90分以上),合格(90分—80分),不合格(80分以下),评估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绩效考核评估主要内容如下:

1. 科研成果成功转化和经济效益情况;

2. 企业建站单位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或成功上市企业等情况;

3. 科技研发投入增长情况和科研平台引入(升级)情况;

4. 科技成果填补国内或云南空白的情况;

5.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国  际科技合作情况;

6. 建站单位人才培养的情况;

7. 申请知识产权专利和发表论文情况;

8. 其它需要列入绩效评估的情况;

(四)建设期满评估结果优  秀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院士专家书面同意,由建站单位向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审批,可直接进入下一个建站周期;评估结果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可继续申报院士专家工作站;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支持。

(五)建站期满评估结果合格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应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成效的基础上,围绕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方向继续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扩展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效果和影响力,每年12月10日前向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报送《xxxx年度云南(昆明)院士专家工作站后期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在运行过程中,确需合并、重组、撤消的,可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审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确需调整的,可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备案。因不可抗力,院士专家工作站目标任务不能继续实施的,可由建站单位和院士专家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审核,报院士专家工作站建委会批准后予以终止,剩余经费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院士专家来昆工作、设立“科学家工作室”或以“柔性引才”方式服务昆明,支持政策按《昆明市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期内的科技成果,填补云南省和国内空白且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对建站单位直接予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二十七条  对院士专家团队成员符合昆明市科技局科技创新人才条件的,不受名额限制,直接予以认定;对院士专家团队带动昆明本地人才培养,符合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条件的,不受名额限制,直接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以院士专家工作站为基础,院士专家团队牵头,积极开展国  家级科技创新中心、国  家重  点实验室、国   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国  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创建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期间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取消院士专家工作站资格,收回院士专家工作站牌匾和拨付的全部财政科技经费,并列入科研诚信记录;建站单位3年不得申报任何市级科技计划。

(一)在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认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建站单位不落实配套条件,导致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运行无法实施和目标任务无法完成等,责令限期整改而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

(三)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期满总结报告,不接受院士专家工作站办公室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社会中介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功实现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参照《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红娘政策”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建站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经费允许从科研项目经费当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2012年发布的《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实施办法》、2016年发布的《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昆府登169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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