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全文|政策法规-龙8手机app

发布时间:2018-01-18 来自: 昆明英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456

2017-10-14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全文如下。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创新型民营企业发展,对企业的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补助,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的、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小型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企业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创新型企业发展。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采取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风险和成本。金融机构加大专利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贷款发放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打造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型创新企业新产品研发、分析检测、成果孵化转化、投融资需求等方面提供专业、便捷、集中的技术支撑与服务。

  二、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规模30亿元,视资金池运作情况逐步扩大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等。对贷款后出现的坏账,由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云南非公有制100强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三、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制定民间资本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进入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依法取消民间投资限制,定期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对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地。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民用机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综合管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投入。

  四、加快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

  建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类目标企业清单和招商项目库,完善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工作协商机制,搭建企业对接交流平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采取出资入股、股权收购、可转债认购、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及企业经营管理。

  五、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切实贯彻落实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75条实施细则和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按照普惠性、平等化原则,落实税费、融资、交易、社保、物流等系列优惠政策,全面降低实体经济民营企业成本,为民营企业减负松绑。落实国家各类税收政策,推动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动融资成本有效降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采取下调、缓缴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多种方式,推动人工成本合理降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推动用能成本进一步降低。实行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政策和奖励政策,实施重点铁路运输出省物资补助,推动用地和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

  六、深入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融资支持、管理水平提升等创业创新服务。继续实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七、鼓励民营企业上水平上台阶

  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级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多、创新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高污染、高耗能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除外。

  八、培养造就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

  依托各级党政培训机构、国内外高校、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机构等,采取以会代训、举办研修班、现场观摩实训、到国外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全省重点骨干民营企业、非公有制100强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出资人、高层管理人员和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轮训。省委、省政府每3年召开1次表彰大会,评选表彰“云南省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云南省百户优强民营企业”。积极推荐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对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先推荐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巾帼建功标兵、“云岭”系列人才、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等荣誉称号。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大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注重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引导民营企业家投身光彩事业、“万企帮万村”活动。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畅通联系民营企业渠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挂钩联系的领导干部每年到联系企业调研不少于2次。各地区每年要召开1-2次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代表座谈会。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尊重民营企业家,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作为,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对政商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鼓励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多沟通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加强民营经济工作组织领导

  调整完善云南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作用,每年召开2次以上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建立科学、公平、有效的民营经济发展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强化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抓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推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进一步改进各项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定期做好专项督查;省工商联每年开展1次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根据督查和评估结果,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部门和州(市)予以通报、约谈和问责。

  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省已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凡与以上10条措施不一致的,以10条措施为准。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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